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登记规则
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
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CHINA STUD BOOK COMMITTEE , CSBC)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民政部批准,全面负责中国境内纯血马登记管理、国际交易的唯一权力机构。
《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规则》是根据国际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INTERNATIONAL STUD BOOK COMMITTEE , ISBC)登记管理规则和“中国种畜法”有关条例制定的。以保证登记的正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合法性,保护马主、育马者、马匹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定义和术语
(一)登 记:指在马匹档案和《中国纯血马登记册》中对马匹进行血统、性别、毛色、特征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变化的记录。
(二)幼驹登记:指在马匹档案和《中国纯血马登记册》中对中国境内出生的幼驹进行血统、性别、毛色、特征、育马者、马主的记录。
(三)种用登记:指在马匹档案和《中国纯血马登记册》中对种用马匹进行血统、性别、毛色、特征、马主的记录。
(四)个体识别:指对马匹性别、毛色、特征 (烙印、白毛、旋毛、…)、标记、血型、芯片信息、DNA测定报告以及详细描述文件的审验以确定马匹身份。
(五)携入驹:指在境外怀孕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幼驹。
(六)育马者: 指幼驹出生时母马的马主、租用母马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一个公司或合伙经营等)。
(七)马 主:指通过繁育、购买、交换、赠与、继承等获有马匹所有权的个人或团体。
(八)合法身份:指幼驹与其父母的血型、DNA测定结果比对以确定幼驹的身份:
比对结果完全吻合则幼驹具有合法身份。
比对结果与其父母之一吻合为临时合法身份。
比对结果完全不吻合则幼驹既无合法身份也不予登记。
(九)自然交配:指公马与母马进行本交配种,而不是采用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等。
(十)烙 印:指用烙印器械为马体烙制标记。
(十一)芯片标记:是指用一种微小的电子芯片,里面有数字鉴别程序,通过皮下注射埋植于马体内,马一旦被植入了这种微芯片,将以植入的数据为标准受到终生鉴别。
(十二)《中国纯血马登记册》“CHINESE STUD BOOK”:指定期编写、发行的中国境内纯血马血统记录簿。
(十三)国外纯血马登记机构:指通过国际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ISBC)认可的国外纯血马登记机构。
第二章 登记规则
第三条 登记资格
(一)只有纯血马才具有登记资格。
(二)纯血马是指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马匹:
1.其血统的全部系谱,可追溯到1980年1月1日之前登载在国际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ISBC)认可的《纯血马登记册》中。
2.上述范畴内的马匹及其后代与非纯血马连续杂交八代,并具备下述条件:
(1) 幼驹呈现纯血马和非纯血马血统,其比赛成绩证明已被纯血马同化。
(2) 通过国际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ISBC)审定准予升级为纯血马。
第四条 登记类别
登记类别包括:幼驹登记、命名登记、种用登记。
第五条 登记申请人
(一)马匹登记申请人必须是现任马主或合法代理人。
(二)马匹为团体所有(所有权为一人以上时),团体或法人为登记申请人。在提交登记申请报告中注明法人或团体名称。
第六条 审验
(一)马匹登记必须由登记审核人进行审验。
(二)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确定登记审核人及审核委员会。
第七条 协助审验
对申请登记的马匹进行审验时,马主应给予协助。
第八条 无登记资格
(一)采用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等非自然交配生产的幼驹。
(二)在母马繁育报告中没有配种或出生记录的幼驹。
(三)通过血型、DNA测定判定为无合法身份的幼驹。
(四)通过毛色鉴定不符合遗传规律的幼驹。
(五)性别不能确定的幼驹。
(六)没有资格进行纯血马登记的其他马匹。
第九条 不予或取消登记
(一)发生如下情况将会不予登记:
1.登记申请人在审验中不给予协助或拒绝提供血型、DNA测定所需样本。
2.提交虚假或错误的登记申请书。
(二)发生如下情况则取消登记:
1.发现有虚假或错误的登记。
2.对无登记资格马匹进行的登记。
3.马主不正当目的的登记。
(三)马主在一年内未提交变更报告。
(四)被取消登记资格的马匹不予重新登记。
(五)因故取消马匹登记资格所造成的后果,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不负有任何责任。
(六)对不履行登记责任的马主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 登记事项
登记事项包括:马名、性别、毛色、特征、标记、芯片信息、出生年月、出生地点、双亲、登记日期、登记编码、育马者和马主的姓名、地址以及种用马匹繁育记录等。
第十一条 登记事项更正
登记事项若有错误,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应及时给予更正并通知马主。
第十二条 登记事项公告
(一)依据本规则登记的纯血马被载入《中国纯血马登记册》“CHINESE STUD BOOK”、附刊及相关出版物中。
(二)马匹登记发生如下变化需在有关出版物中加以说明:
1.马匹登记被取消。
2.登记事项更正或变更。
第十三条 变更报告
(一)发生如下情况马主应在三十天内向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提交报告:
1.马匹所有权发生变化,如:出售、交换、捐献、赠与、继承。
2.马匹用途发生变化,如:不以种用或参与赛事为目的、马匹死亡(自然死亡或人为致死)。
3.马体发生变化,如:毛色、后天别征、新烙印、标记等。
4.睾丸或卵巢被切除。
(二)马匹所有权发生变化由新马主提交申请报告,马匹用途发生变化由原马主提交申请报告。
(三)逾期提交申请报告,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马主需交付滞纳金。
第十四条 血型、DNA测定
(一)对申请登记的马匹依据国际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ISBC)和国际动物遗传学会(ISAG)国际准则进行血型、DNA测定,马主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支付检测费用。
(二)登记审核人对马匹进行个体识别的同时,亲自或协助兽医采取检测样本。
(三)血型、DNA测定工作,由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同时已得到国际遗传学会(ISAG)认可的中国农业大学马匹血液检测实验室承担。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进行判定。
(四)亲子鉴定出现异议应重新检测,一次申请只限重检两次。
(五)检测结果为保密资料,不得向除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和国外纯血马登记管理组织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六)携入驹在中国境内出生,其父未进口或其父母在血型、DNA测定之前死亡,需由原出口国登记机构指定的马匹血型、DNA测定部门出具检测报告。
第三章 幼驹登记
第十五条 登记资格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在中国出生的幼驹具有登记资格:
(一)在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进行种用登记的母马和公马交配所生产的幼驹。
(二)具有出口国纯血马登记机构签发的配种证书,在中国境内出生的携入驹。
第十六条 申请登记文件
(一)申请幼驹登记时马主必须提交下述文件,并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及在交费期限内支付登记费用:
1.中国境内怀胎生产的幼驹申请登记应提交:
(1)幼驹登记申请书。
(2)配种证书。
2.携入驹申请登记应提交:
(1)幼驹登记申请书。
(2)出口国纯血马登记机构签发的配种证书。
(二)幼驹出生后两个月内提交幼驹登记申请书,最迟为幼驹出生当年12月31日之前。(南半球怀胎出生的幼驹于出生次年7月31日之前)。
(三)出口国纯血马登记机构直接寄至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可认为登记申请人提交。
(四)若需要,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有权索取幼驹血样、其他样本及相关资料,并在马体上制作标记(包括芯片标记)。
(五)对登记的幼驹颁发马匹护照。
第十七条 烙印与标记
(一)登记审核人采取检测样本和描述时,马体的烙印或标记被作为永久性标记记录。
(二)烙印或标记不正确或不清晰以及芯片不能正常读取时,不可同一位置重复烙印或标记。需经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备案后重新为马体标识或植入芯片。
(三)烙印或标记与马匹护照或其他文件记录不符,必须重新进行个体识别及血型、DNA测定。
(四)烙印或标记不可随意更改。
第十八条 幼驹登记审验
登记审核人做如下审验:
(一) 幼驹六月龄时对其进行个体识别,以绘图及文字进行毛色、性别、特征等描述。
(二) 幼驹满周岁时再次进行毛色、性别、特征等确认描述。
(三) 幼驹合法身份(血型、DNA测定及毛色遗传规律)。
(四) 其他必要的审验。
第十九条 护照或证书的签发
(一)签发日期
全部材料提交后,经登记会审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签发方式
马主本人到登记会亲自领取。
第四章 命名登记
第二十条 命名
(一)中国境内出生的幼驹满周岁后可申请命名。
(二)申请马匹命名时马主需向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提交命名登记申请书,正确书写拟用马名,并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支付费用。
(三)中文命名最多为六个连续书写的汉字,英文命名最多为十八个拼写字母(包括空格在内)。
(四)国外出生的马匹命名,原则上由出生国有关机构提供。马匹进口前将马名译成中文,最多为六个连续书写的汉字。未命名马匹进口前命名需事先取得出生国有关机构的认可。
(五)马名词尾需加括号(),将该马出生国籍的缩写填写在括号内。
第二十一条 不予使用的马名
(一)下述马名不得使用:
1.不符合命名要求。
2.与世界名马或已登记的马名在拼写、发音上雷同。
3.与著名商标或有重大商业意义的公司名称雷同。
4.与公众人物或著名人士的姓名、笔名雷同。
5.与国际保护名称在拼写或发音上雷同。
6.粗俗或淫秽词汇。
7.其他不适合命名的马名等。
(二)已登记的马名禁用年限:
1.繁殖母马死亡或停止种用未超过10年(无死亡报告情况下未满25周岁)。
2.种用公马死亡或停止种用未超过15年(无死亡报告情况下未满35周岁)。
3.其他马匹死亡未超过5年(无死亡报告情况下未满20周岁)。
第二十二条 马名的变更
(一)已登记的马名不可随意变更。特殊情况下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准许在(海内、外)初赛前变更一次。
(二)现用马名若引起登记或赛事混乱时,无论参赛与否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准许变更一次。
(三)变更马名时马主必须向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并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支付费用。
(四)进口马匹变更马名需事先取得出生国纯血马登记机构认可。
第二十三条 护照或证书的签发
(三)签发日期
全部材料提交后,经登记会审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签发。
(四)签发方式
马主本人到登记会亲自领取。
第五章 种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登记资格
已命名登记的马匹用于种用时,符合下述条件具有登记资格:
(一) 已进行幼驹登记(在国外繁育的马匹已在出口国纯血马登记机构登记)。
(二) 满三周岁的成年马。
第二十五条 申请登记文件
(一)申请种用登记时马主必须提交下述文件,并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及在交费期限内支付登记费用:
1.种用登记申请书。
2.马匹护照。
(二)若需要,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有权索取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期限
(一)提交种用登记申请书的期限:
1、比赛用马转作种用时,原则上取消赛马登记后45日内。
2、进口马匹作种用时,原则上从进口之日起45日内。
3、其他马匹作种用时,原则上在计划初配日30日之前。
(二)逾期提交种用登记申请书,马主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交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种用登记审验
登记审核人做如下审验:
(一) 证明文件审验。
(二) 马匹现场审验。
(三) 马匹身份审验(血型、DNA测定报告)。
(四) 其他必要的审验。
第二十八条 护照或证书的签发
(五)签发日期
全部材料提交后,经登记会审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签发。
(六)签发方式
马主本人到登记会亲自领取。
第六章 繁育记录管理
第二十九条 配种证明
种公马马主应及时将配种证明转予种母马马主,配种证明记录的内容为:与配母马马名,初次配种和末次配种日期,没有采用人工授精等人工方法的保证,对种母马进行了个体识别及身份确认。
第三十条 配种繁育报告
(一)马主应及时提交繁育报告:
1.种公马马主应在当年9月30日前上报种公马所有配种记录。
2.种母马马主应在当年7月31日之前(南半球怀胎的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种母马所有繁育记录,如:活驹记录、未孕原因等。
(二)种母马马主在母马怀胎之日起一年内未提交繁育报告,原则上所生产的幼驹不予登记和载入《中国纯血马登记册》。逾期提交配种记录和繁育报告,种马马主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交付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繁育记录登载
由马主和育马者上报的资料经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将被载入《中国纯血马登记册》“CHINESE STUD BOOK ”中。
第七章 进口
第三十二条 进口文件
用作种用的并已在出生国纯血马登记机构登记的马匹进口时,由出口国纯血马登记机构签发相关文件(出口证书以及相关的DNA信息)。
第三十三条 登记申请
(一)用作种用的进口马匹申请登记时马主必须提交下述文件,并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支付费用:
1.进口马匹记录申请书。
2.由出口国纯血马登记机构签发的出口证书,或具同等效力的文件(身份描述、父母信息、芯片信息、DNA信息等)。
3.马匹护照。
(二)出口国纯血马登记机构直接寄至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可认为申请人提交。
(三)若需要,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有权索取有关文件。
(四)其他用途进口的马匹,按照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马匹审验
(一)登记审核人做如下审验:
1、证明文件及马匹现场审验。
2、其他必要的审验。
(二)审验若有异议,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应联系出口国纯血马登记机构协助核查。
第八章 出口
第三十五条 签发出口文件
(一)申请马匹出口时马主必须提交下述文件,并依据第四十二条规定支付费用:
1. 马匹出口登记申请书。
2. 签发的登记证书及护照。
3. 怀胎母马配种证书。
4. 马匹护照。
(二)审验确认马匹身份无误后签发马匹出口证书。
(三)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将出口证书直接寄至目的地国家纯血马登记机构。
第三十六条 签署马匹护照
马匹出口前马主需到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办理马匹护照签署手续。
第九章 登记出版物的发行
第三十七条
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每四年发行一卷《中国纯血马登记册》“CHINESE STUD BOOK”,附刊为每年编写发行。
第十章 护照、证书的签发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 马匹护照的签发
(一)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为中国境内繁育的马匹、或用于其他用途的马匹签发马匹护照。
(二)变更马匹护照事项,在马主提交申请报告后三十日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证书的签发
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为马主签发证书:
(一)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幼驹登记后,签发幼驹登记证书。
(二)由国外进口的马匹登记后,签发进口马匹登记证书(种用马匹除外)。
(三)用于繁育的种马登记后,签发种用登记证书。
第四十条 马匹护照与证书的重新签发
(一)马匹护照、证书的遗失或损坏,马主可申请重新签发。
(二)马主需提交重新签发申请书,并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交付双倍费用。
(三)在重新签发申请书中必须说明丢失、损坏的原因。
(四)在重新签发的马匹护照、证书中注明“重签”字样,同时废止原马匹护照、证书。
(五)受理马主重新签发申请和收缴手续费后不再办理退款事宜。
第四十一条 证明文件
(一)已登记的马匹在配种、出售、迁移等之前,依据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签发的马匹护照或证书确认其身份。
(二)马匹所有权变更时,由原马主在马匹文件中签章后移交新马主。
纯血马检测/登记收费标准:
序号 | 登记项目 | 价格(元/匹) | |
1 | DNA检测 | 500 | |
2 | 进口登记 | 150 | |
3 | 幼驹登记 | 300 | |
4 | 种用登记 | 种公马登记 | 2000 |
种母马登记 | 500 | ||
5 | 命名登记 | 100 | |
6 | 变更登记 | 100 | |
7 | 出口登记 | 出口期限在9个月以内 | 100 |
出口期限在9个月以上 | 200 |
备注:第2,3条为2014年10月后新修改标准,其余均为2003年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规则实施
本规则实施中有关详细条款,由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规则解释权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
登记册查询
缩写列表
J.SB 日本纯血马登记册
Am.SB 美国纯血马登记册
GSB 通用登记册
Au.SB 澳大利亚纯血马登记册
NZ.SB 新西兰纯血马登记册
Sb.Fr 法国纯血马登记册
毛色和性别
c. 公驹 b. 骝毛
f. 母驹 blk. 黑毛
h. 公马 br. 褐骝
m. 母马 ch. 栗毛
gr. 青毛
wh. 白毛
国际代码
ALG | 阿尔及利亚 | LEB | 黎巴嫩 |
ARG | 阿根廷 | LIB | 利比亚 |
AUS | 澳大利亚 | LUX | 卢森堡 |
AUT | 奥地利 | MAL | 马来西亚 |
AZE | 阿塞拜疆 | MAU | 毛里求斯 |
BAR | 巴巴多斯岛 | MDA | 摩尔多瓦 |
BEL | 比利时 | MEX | 墨西哥 |
BHR | 巴林 | MOR | 摩洛哥 |
BOL | 玻利维亚 | MTA | 马耳他 |
BRZ | 巴西 | NDO | 印尼 |
BUL | 保加利亚 | NOR | 挪威 |
CAN | 加拿大 | NZ | 新西兰 |
CEY | 锡兰 | PAK | 巴基斯坦 |
CHN | 中国 | PAN | 巴拿马 |
COL | 哥伦比亚 | PHI | 菲律宾 |
CRI | 哥斯达黎加 | POL | 波兰 |
CRO | 克罗地亚 | POR | 葡萄牙 |
CUB | 古巴 | PR | 波多黎各 |
CYP | 塞浦路斯 | PRY | 巴拉圭 |
CZE | 捷克斯洛伐克 | QA | 卡塔尔 |
DEN | 丹麦 | RUM | 罗马尼亚 |
DOM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RUS | 俄罗斯 |
ECU | 厄瓜多尔 | SAF | 南非 |
EGY | 埃及 | SEN | 塞内加尔 |
FIN | 芬兰 | SLV | 塞尔瓦多 |
FR | 法国 | SPA | 西班牙 |
GB | 英国 | SRB | 塞尔维亚 |
GEO | 乔治亚苏维埃共和国义义共和国 | SRH | 南罗得西亚 |
GER | 德国 | SUD | 苏丹 |
GR | 希腊 | SVK | 斯洛伐克 |
GTM | 危地马拉 | SVN | 斯洛文尼亚 |
HK | 香港 | SWE | 瑞典 |
HOL | 荷兰 | SWI | 瑞士 |
HUN | 匈牙利 | THA | 泰国 |
IND | 印度 | TKM | 土库曼斯坦 |
IRA | 伊朗 | TRI | 特立尼达岛 |
IRE | 爱尔兰 | TUN | 突尼斯 |
ISR | 以色列 | TUR | 土耳其 |
ITY | 意大利 | UAE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JAM | 牙买加 | UKR | 乌克兰 |
JPN | 日本 | URU | 乌拉圭 |
KAZ | 哈萨克斯坦 | USA | 美国 |
KEN | 肯尼亚 | VEN | 委内瑞拉 |
KOR | 韩国 | YUG | 南斯拉夫 |
KSA | 沙特阿拉伯 | ZIM | 津巴布韦 |